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平顶山同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董秋生申请执行平顶山同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平顶山同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3执恢48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二、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豫0403执恢48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解冻、终结执行用)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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