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国山、候振伟、孙振峰: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自平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派德科技有限公司、张国山、候振伟、孙振峰、王敏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3执恢1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载明: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派德科技有限公司、张国山、候振伟、孙振峰、王敏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限额638332.5元(含本金260174元、租金320935.5元、滞纳金48140元、诉讼费8543元、公告费540元、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执行费另算)。二、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3执恢157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们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们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三、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3执恢157号失信决定书,决定书载明:将你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二年。四、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3执恢15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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