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永鹏:
本院执行王永超与被执行人王永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恢60号终本裁定书,裁定载明:本案执行标的为48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实际执行到位9884元,扣除50元执行费剩余9834元发放申请执行人。尚余38166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未能执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财产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恢60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恢60号失信决定书,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二年。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恢6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永鹏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到期债权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限额48500元(含工资48000元,诉讼费5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执行费另算)。本裁定立即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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