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鹤生、何环、何明生、路宏伟、平顶山市纳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郭长有申请执行周鹤生、何环、何明生、路宏伟、平顶山市纳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403执恢8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执行裁定书载明: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周鹤生、何环、何明生、路宏伟、平顶山市纳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到期债权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限额950000元,诉讼费、执行费、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另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对无法分割的不动产以及其他无法直接体现资产价值的财产可全部查封、冻结。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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