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道然、高志刚:
本院执行董玉莉与李道然、李宁、高志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5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载明: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李道然、李宁、高志刚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财付通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道然、李宁、高志刚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财付通账户的冻结。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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