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苑志刚:
本院执行张聚芳与苑志刚民事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403执恢246号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403执恢24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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