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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明彦与平顶山市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06 11:20:36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平顶山市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赵明彦平顶山市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83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1)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执行费。二、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837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三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837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你送达本院(2023)豫0403837号失信决定书,失信决定书载明:将平顶山市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二年。五、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837号终本裁定书,裁定载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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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柴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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