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范鸳鸳:
本院执行马大欢与范鸳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恢35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1)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执行费。二、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恢355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三、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恢35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载明:解除对被执行人范鸳鸳名下位于东新程街平煤物资供应总公司26号楼1单元6层西户,不动产证书号:豫(2018)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23105号的房产的查封。四、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恢35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载明:解除对被执行人范鸳鸳的银行存款账户、财付通账户余额、支付宝账户余额的冻结。五、向你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恢355号结案通知书,结案通知书载明:关于申请执行人马大欢申请执行范鸳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到位2150元(包含本金2100元及执行费50元)。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2)豫0403民初3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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