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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红与郭龙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19 13:00:15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郭龙军:

本院执行郑小红与郭龙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403877号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40387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郭龙军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到期债权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限额60000元,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及执行费另算)。本裁定立即执行。三、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877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四、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877号失信决定书,失信决定书载明:将郭龙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五、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40387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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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路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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