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大辉:
本院执行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大辉、余俊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82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载明: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大辉的财付通账户余额、中国工商银行存款账户1707124101101713548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余俊科财付通账户余额的冻结。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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