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孙邦川:
本院执行孙邦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130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1)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执行费。二、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1308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三、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13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载明: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孙邦川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到期债权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限额113.64元)。四、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1308号结案通知书,结案通知书载明:关于被执行人孙邦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到位113.64元。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豫0403执1308号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upload/file/20230712/20230712172913_9094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