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郑州众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林彦彦、孙彦强:
本院执行李付家申请执行郑州众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申请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书载明:(2022)豫0403民初181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2022年10月1日之前郑州众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支付李付家劳务费40000元,余款8549.12元李付家自愿放弃,若郑州众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李付家可就48549.12元向郑州众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并申请强制执行。至今郑州众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林彦彦和孙彦强作为该公司股东,应对该债务承担法律连带责任。申请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的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李付家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林彦彦、孙彦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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