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郑建国、张春霞:
本院执行范四红与郑建国、张春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恢46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1)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执行费。二、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恢466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三、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恢46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载明:解除对被执行人郑建国名下东风日产牌车牌号:豫D7F917的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四、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恢46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载明:解除对被执行人郑建国、张春霞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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