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公告送达

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谦章、河南广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磊、陈州、王杰伟、吉从鹏、王朝阳、河南海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王德林、吴德华、平顶山新型耐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24 16:33:38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黄谦章、河南广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磊、陈州、王杰伟、吉从鹏、王朝阳、河南海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王德林、吴德华、平顶山新型耐材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谦章、河南广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磊、陈州、王杰伟、吉从鹏、王朝阳、河南海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王德林、吴德华、平顶山新型耐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恢52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2015)卫民初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书所列义务。二、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恢521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三、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恢5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载明: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黄谦章、河南广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磊、陈州、王杰伟、吉从鹏、王朝阳、河南海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王德林、吴德华、平顶山新型耐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到期债权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限额9400000元,执行费、其余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另算)。本裁定立即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upload/file/20230824/20230824163302_66071.pdf

责任编辑:刘渊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