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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涛与被执行人孙彦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20 10:15:04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孙彦星:

本院执行王艳涛与被执行人孙彦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04031222号终本裁定书,裁定载明:本案执行标的为173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1004元,执行费50元,尚余16296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04031222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4031222号失信决定书,决定书载明:经查,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孙彦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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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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