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乔惠莹:
本院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乔惠莹、平顶山市中远尧基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188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载明:解除对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中远尧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二、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1889号结案通知书,结案通知书载明:关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申请执行乔惠莹、平顶山市中远尧基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88269.28元。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豫0403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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