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郑士明及其家属:
本院执行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申请执行郑士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郑士明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88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2022)豫0403民初2360号民事判决书所列义务。二、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885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三、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8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载明: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郑士明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到期债权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限额52537.36元,执行费、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另算)。四、公告送达(2023)豫0403执88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载明: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立案后即发现被执行人死亡,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将可执行遗产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遗产或遗产暂时不能执行,也无人愿意承担此债务,申请人已了解相关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2)豫0403民初2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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