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要不得 追尾之中又撞车 作者:张魁英 发布时间:2014-09-24 16:38:30
8月17日,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石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3年9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石某酒后驾车行驶至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与开源路交叉口附近等红灯时,与马某驾驶的捷达轿车发生追尾事故。事故处理中,被撞车辆司机马某将车开离红绿灯区,石某也想将车驶离红灯区,但在上了驾驶室内后却因酒精作用,头脑不清醒,误挂倒档,又与后面秦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事故,被公安干警查获。经鉴定石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7.81mg/100ml。事故发生后,石某与马某、秦某达成协议,由石某为其维修车辆,二人不再追究石某的责任。 该案经卫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石某积极为被害人维修车辆,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石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亦可依法从轻处罚,遂做出如上判决。
文章出处: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