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延龙,张要桦,王芳芳,黄会娟,王丽红,焦文丽,于晓宾,丁白露,陈素红,宋春建,宋淑贞,王秀玲,郭松山,张海波,王亚茹,谢金乐,王晓娟,张海洋,程冬鸽,闫凤梅,王秋仙,苏红莲,赵弟,王宾宾与平顶山春芽幼教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03 16:13:14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平顶山春芽幼教中心:
本院执行李延龙,张要桦,王芳芳,黄会娟,王丽红,焦文丽,于晓宾,丁白露,陈素红,宋春建,宋淑贞,王秀玲,郭松山,张海波,王亚茹,谢金乐,王晓娟,张海洋,程冬鸽,闫凤梅,王秋仙,苏红莲,赵弟,王宾宾与平顶山春芽幼教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203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1)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执行费。二、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2034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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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安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