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阎连花与被执行人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1422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法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公司法人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1422号失信决定书,将你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二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三、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142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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