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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海荃创意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李晖、王力、袁旭涛、徐永晓、刘朝丰、左丽红、李琴、徐永鹏、王蚕、廉永新、刘延东、张亚军、陈培霞、王海宽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22 17:12:19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平顶山市海荃创意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李晖、王力、袁旭涛、徐永晓、刘朝丰、左丽红、李琴、徐永鹏、王蚕、廉永新、刘延东、张亚军、陈培霞、王海宽:

平顶山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海荃创意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李晖、王力、袁旭涛、徐永晓、刘朝丰、左丽红、李琴、徐永鹏、王蚕、廉永新、刘延东、张亚军、陈培霞、王海宽追偿权纠纷中,因你们联系不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恢277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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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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