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辆造手续抵押他人 预谋诈骗三人同获刑罚 作者:张魁英 发布时间:2014-09-24 17:41:26
三骗子骗财有招,身负案底竟又预谋租车变造手续后再抵押与他人,终究纸不包火,事发后不仅赃物赃款被追回,且获重刑又处重罚。7月9日,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审结了该起诈骗案,依法判处三被告人六年零四个月至八年零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0000元及130000元不等的罚金。 2013年6月4日上午,被告师某、冯某、孙某伙同张某、张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预谋后,到平顶山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奥迪轿车(经鉴定价值36.9万元)开回至长葛市,由师某联系他人伪造了该车的登记证书及所有人身份证。次日,冯某、孙某将该车抵押给郑州市某车行的张某淼,骗取现金27.2万元。案发后赃物、财款已追还。 据三被告人陈述,其三人中有因欠赌欠未还的,有欠其他欠务未还的,但均是在债主的唆使下几人预谋策划这起诈骗闹剧。 而据被害人张某淼陈述,被告人以企业急用钱为由,将车抵押给他,并说一月后如不还钱,可到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但一个月后张某淼拿着车辆买卖协议书去车管所过户时才发现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是假的。 该案经卫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师某、冯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师某、孙某均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行作出判决,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遂判决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与其前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及罚金30000元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30000元。被告人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与其前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及罚金10000元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我110000元。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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