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假冒伪劣卷烟 十四人获刑罚款 作者:张魁英 发布时间:2014-09-24 17:42:14
7月7日,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审结一起大型制售假冒伪劣卷烟案,依法判处参与该制售假冒伪劣团伙的十四名被告人最高二年、最低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160000元、最低10000元不等的数额。 2013年5月19日至7月11日期间,被告人高某雪在平顶山市卫东区某村组织生产伪劣卷烟,并由被告人高某文、张某娥负责该窝点伪劣卷烟的生产和人员的召集。被告人高某顺、吴某某、方某某、张某丽等15人(其中二人另案处理,二人在逃)在该村张某学家租赁房内非法生产伪劣卷烟。2013年7月11日,执法人员查获该窝点时,当场缴获“白红梅”、“黄红梅”、“红梅”、“白沙”、“云烟”等伪劣卷烟以及各被告人参与生产的伪劣卷烟总数,经鉴定总价值937022.8元。 该案经卫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雪、高某文、张某娥等十四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规,非法生产、销售劣质烟草制品,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高某雪组织生产,系主犯。高某文等其余十三人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高某文、张某娥在从犯中所起作用较大。鉴于本案生产的伪劣产品尚水销售,属犯罪未遂,亦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张某盛、张某卿属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汤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且系未遂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遂判决十四名被告人一年至一年零二个月、一年零三个月、一年零六个月、一年零九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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