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节后第一天上班,卫东法院收到了当事人送来的锦旗,锦旗的背后,既凝聚着当事人的谢意,更承载了法官干警们的努力。
刘某所涉系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刘某是李某的会计,李某因资金紧张向孙某借款,在向孙某出具的借条上,刘某在借款人处签名,李某在担保人处签名。后因资金未能按时偿还,孙某起诉刘某、李某二人至卫东区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刘某承担偿还本愿的还款责任,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刘某不服判决,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平项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撒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案件发回后,分给民事审判庭雷颖浩法官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孙某和刘某是多年的朋友,相互之间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矛盾并非不可化解。同时,案涉借条上注明了所告款项用于李某工地,李某系实际借款人,孙某因与李某不熟悉,为了保障资金安会,让刘某在借款人处签名,其对李某实际使用款项的事实也是知情的。
通过以上事实的查明,承办法官本着一次性化解矛盾纠纷的立场,寻求三方调解的合适方案,首先,承办法官向孙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并告知其调解和判决的区别,以及执行相关程序等事项,取得孙某的理解和信任。其次,承办法官向刘某和李某晓之以理, 告诫其主动承担相应责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也取得了李某的认可和肯定。最后,在周六中午,承办法官和原被告各方协商一致来到孙某家中,各方签署了调解协议。一件发回重审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当事人的纠纷彻底得到了化解。
让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体现在司法为民,体现在案结事了,让当事人从案件中解脱出来,回归正常的生活,是法官最大的心愿,也是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