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平顶山春芽幼教中心:
关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俊峰与平顶山春芽幼教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幼教中心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中心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1849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中心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中心法人刘华杰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中心法人刘华杰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你中心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1849号失信决定书,失信决定书载明:将平顶山春芽幼教中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二年。三、向你中心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1849号终本裁定书,裁定载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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