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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恒、邢爱丽诉叶县鑫能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04 17:09:32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魏中建:

本院执行张艳恒、邢爱丽诉叶县鑫能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张艳恒、邢爱丽申请追加你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215办公室听证审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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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聚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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