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魏中建:
本院执行张艳恒、邢爱丽诉叶县鑫能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张艳恒、邢爱丽申请追加你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215办公室听证审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upload/file/20231204/20231204170856_7216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