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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如毒瘤害人不浅 行行出状元何须“传销”

  发布时间:2014-09-24 17:46:30


    俗话“360行说行行出状元”,只要踏实肯干没有不出成绩的,然而传销却是这360行之外的“行业毒瘤”,被骗加入传销组织再死心踏地的为其卖命骗人,整日如过街老鼠一般遭人人喊打,提心吊胆,既害人又坑己,有朝一日被国家暴力机关抓获还要获刑受罚,可谓是众判亲离又失去了自由,得不偿失。虽如此,却仍有这样的案例不断的发生。 6月18日,卫东区法院审结一起因非法传销引发的涉嫌抢劫、非法拘禁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2年6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与黄某、叶某、张某、易某、刘某、贺某(均已判刑)等人所参加的传销组织以虚假招工为由,将被害人陈某骗至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一传销窝点,采取殴打、恐吓的方法将陈某进行非法拘禁,并将其随身携带的200元现金和手机等物搜走。当晚陈某被公安机关解救。 2013年4月,被告人杨某与邓某、李某、康某、朱某、吕某、杨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刑)等人所参加的传销组织以虚假招收挖掘机司机为名,先后将被害人夏某、魏芝、叶某某等人骗至平顶山市大营村一传销窝点,采取搜身、殴打、体罚、看管等手段对被害人进行非法拘禁,强迫被害人缴纳产品费,参加传销组织。 该案被告人杨某被检察院指控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卫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其他传销组织成员,以虚假招工的名义将被害人骗至传销窝点后,采取看管、恐吓、殴打、搜身的方法,强迫被害人缴纳产品费,参加传销组织,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惩处。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抢劫罪的指控,经查,被告人采取恐吓、殴打的方法搜取被害人随身携带钱物的目的,是为了限制被害人逃跑、强迫其参加传销组织,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该项罪名的指控不予采纳。据此做出以上判决。 正所谓传销如毒瘤害人不浅,行行出状元何须要“传销”

文章出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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