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瑞权:
关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卫东区志文标准件五金商店与李瑞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235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二、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235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载明: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瑞权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三、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2351号结案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关于本院执行卫东区志文标准件五金商店与李瑞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李瑞权保险18653.75元,扣除50元执行费并发放申请执行人卫东区志文标准件五金商店7182.5元(含本金7157.5元、诉讼费25元)后剩余11421.25元需退回被执行人李瑞权,经联系,被执行人李瑞权下落不明,本院将剩余11421.25元直接打入被执行人李瑞权名下平顶山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河支行账号为62299********的账户内,(2023)豫0403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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