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因琐事起争执 伤了人触刑律

  发布时间:2014-09-24 17:55:01


    人在一念之差的情况下做出的行为往往会引起悔不当初的后果,比如伤了人,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5月23日,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审结一起因琐事引发的重伤害案件,被告人方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经济损失32991元。 2013年1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方某在平顶山市某小区何某开的家电维修部内,因琐事与何某发生争执,方某用手电筒将何某的头部打伤。案发后,何某到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其伤情为急性颅脑损伤I型、头皮裂伤、多处头皮软组织损伤,支付医疗费1885.84元,于2013年2月2日出院。出院时医嘱为保持伤口清洁,干燥防止感染;定期换药,适时拆线;注意休息等。出院后何某支付换药费58元、检查费220元。 2013年3月29日何某以“外伤后2月,头痛伴呕吐10天”为主诉到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其伤情为双侧额颞顶部慢性硬膜下血肿,支付医疗费20206.61元,于2013年6月12日出院。出院时医嘱为注意休息;注意复查头颅CT等。出院后何某支付复查费440元,二次住院期间由其妻护理。 经鉴定,何某于2013年2月5日被鉴定为轻伤;于2013年5月14日鉴定为重伤。 该案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某目无国法,因琐事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方某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理由和方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有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影像诊断报告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方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方某将何打伤,应对其伤情承担赔偿责任,何某要求赔偿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何某要求赔偿的其它相关费用因无相关证据证明不予支持。遂做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办公室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