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惹是非 伤财伤身又获刑 作者:刘文静 发布时间:2014-09-24 17:55:52
5月19日,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3年10月24日32时许,被告人陈某、黄某等人在平顶山市卫东区黄楝树一饭店吃饭、饮酒。饭后,陈某送黄某到平顶山卫东区黄楝树同乐街的28号院,并从该院内向外走到大门口时,听见黄某和一个人在相互厮打,陈某即参与和黄某一起殴打门卫郑某。厮打期间,郑某亲属刘某、刘某某闻讯即伙同王某(另案处理)、李某(另案处理)赶到现场对黄某、陈某进行殴打。殴打中郑某、陈某、黄某均受伤,经法医鉴定郑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陈某的损伤属轻微伤,黄某的损伤属重伤。 郑某住院11天,共支付医疗费4953.71元,陈某的家属预付郑某经济损失8000元。 该案经卫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的寻衅滋事行为给郑某造成身体损伤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郑某要求被告人陈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是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关于郑某的损失,其住院期间医疗费为4953.71元,予以支持。郑某要求陈某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物品损坏费用的诉讼请求,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郑某要求陈某赔偿其后续医疗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且在本院履行款账户存入人民币8000元作为支付受害人经济损失的预付赔偿款,应视为积极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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