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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为谋取利益,实施合同诈骗,卫东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2-08-19 17:59:25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初,被告人宋某因其妻子王某信用卡欠款无力归还,伙同李某(另案处理)等人预谋,用伪造的贷款结清手续把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变卖获利。2021年6月17日,宋某伙同李某等人在洛阳市河南某某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一辆白色广汽“传祺”牌GS4车辆,贷款人为广汽某某有限公司。2021年6月24日,宋某等人在平顶山市车管所办理了注册登记和抵押登记手续,车牌号为豫D*****。2021年6月29日,宋某等人使用伪造的广汽某某有限公司贷款结清手续、委托书前往平顶山某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二手车公司)办理车辆解押、补领车辆登记证书、变更车辆登记。宋某在办理涉案车辆过户手续时,被某某二手车车公司工作人员识破。报警后,宋某被当场抓获。【裁判结果】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与广汽某某有限公司签订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伪造广汽某某有限公司的贷款结清证明,办理过户手续后予以变卖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指控宋某犯诈骗罪的罪名不当,依法予以变更。宋某合同诈骗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辩称宋某是犯罪未遂的意见予以采纳。其辩护人辩称宋某是自首,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宋某系被当场抓获,其归案不具有主动性,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其辩护人宋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之意见,经查,宋某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去购车、贷款,后伪造贷款结清手续办理过户,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故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到案后,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合同诈骗案。合同诈骗案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骗取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和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该案件是典型违反社会诚信的行为,对此类行为予以严惩,才能起到维护社会诚信,人民群众和谐生产生活的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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