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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怀聚申请执行任兴国、任明阳、杜亚宾、河南澜轩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22 15:34:14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杜拥军、刘俊芳、李恒义、连晓运、杜洋洋:

本院在执行范怀聚申请执行任兴国、任明阳、杜亚宾、河南澜轩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豫0403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任兴国、任明阳、杜亚宾、河南澜轩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一直未按规定履行法定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恢391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恢391号失信决定书,失信决定书载明:经查,被执行人河南澜轩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河南澜轩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向杜拥军、刘俊芳、李恒义、连晓运、杜洋洋公告送达追加杜拥军、刘俊芳、李恒义、连晓运、杜洋洋为被执行人申请书。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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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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