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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亚丽与被执行人王金可、宋江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26 17:18:35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宋江沛、王金可:

本院执行练亚丽与被执行人王金可、宋江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王金可、宋江沛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宋江沛、王金可公告送达(2023)豫0403执恢418号之三裁定书,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练亚丽与被执行人王金可、宋江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豫0403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宋江沛购买的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西段南侧芦铁庄山水华庭经济适用房住宅小区东区1#6608号房不动产一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宋江沛购买的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西段南侧芦铁庄山水华庭经济适用房小区东区1号楼二单元六层608号房不动产一处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宋江沛购买的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西段南侧芦铁庄山水华庭经济适用房小区东区1号楼二单元六层608号房不动产一处,以流拍价279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练亚丽,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三、申请执行人练亚丽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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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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