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公告送达

聂军峰与孙亚彬、孙新富、河南世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29 15:18:10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孙亚彬、孙新富、河南世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聂军峰与孙亚彬、孙新富、河南世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恢59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1)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执行费。二、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恢597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三、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40359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井再发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到期债权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限额12294306.5元(本金7500000元,诉讼费36306.5元,利息4758000,执行费、迟延履行利息另算))。本裁定立即执行。四、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恢597号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恢597号号终本裁定书,裁定载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upload/file/20231229/20231229151744_19240.pdf

责任编辑:白军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