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平顶山市平爱高压电器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锦绣精纺麻制品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享丰肉类食品有限公司、马勇、李莉、蒋振强:
本院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平爱高压电器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锦绣精纺麻制品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享丰肉类食品有限公司、马勇、李莉、蒋振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恢47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1)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执行费。二、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恢472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三、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403恢47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井再发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到期债权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限额3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四、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恢472号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恢472号号终本裁定书,裁定载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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