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胡宾:
关于本院执行的你与马书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0403执恢51号执行回转裁定书,裁定书载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4民终4048号民事判决书撤销,申请执行人马书焕于202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回转的申请,请求本院执行回转。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马书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胡宾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马书焕返还已取得的财产22572.81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五日
/upload/file/20231229/20231229171646_3961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