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纪军:
本院执行赵向东与李纪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152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载明: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纪军名下别克牌 K33 车牌号:豫DF2012的汽车一辆的查封。二、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152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载明: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纪军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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