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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向东与李纪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03 09:21:09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李纪军:

本院执行赵向东与李纪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152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载明: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纪军名下别克牌 K33 车牌号:豫DF2012的汽车一辆的查封。二、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152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载明: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纪军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upload/file/20240103/20240103092046_15001.pdf

责任编辑:郭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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