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豫0403执20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玲,女,1963年0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开源中路6号院2号楼2号,公民身份号码:41040319630612102X。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开源中路(副食品公司办公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9730250XM。
法定代表人:王文亮,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李玲与平顶山市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21)豫0403民初464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以(2023)豫0403执20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劳动路与园丁路交叉口西南角碧水香墅1#楼西单元10层东南户1002、21层东南户2106、1#楼中单元23层西户2304房产三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劳动路与园丁路交叉口西南角碧水香墅1#楼西单元10层东南户1002、21层东南户2106、1#楼中单元23层西户2304房产三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柴 彦 华
审 判 员 张 翔 宇
审 判 员 刘 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白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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