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豫0403执恢6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段玉霞,女,1976年0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东风西路北39栋12号,公民身份号码:41040********。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开源中路(副食品公司办公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9730250XM。
法定代表人:王文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段玉霞与平顶山市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21)豫0403民初436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以(2021)豫0403财保11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劳动路与园丁路交叉口西南角碧水香墅1#楼中单元22层东南户2206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劳动路与园丁路交叉口西南角碧水香墅1#楼中单元22层东南户2206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柴 彦 华
审 判 员 张 翔 宇
审 判 员 刘 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白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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