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汝州昊明商贸有限公司、荆永军、平顶山市众祺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汝州昊明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顶山市众祺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申请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书载明:(2021)豫0403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平顶山市众祺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汝州昊明商贸有限公司支付834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3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汝州昊明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3元,由被告平顶山市众祺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经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的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汝州昊明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荆永军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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