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苑志刚、徐敏:
本院执行张聚芳与被执行人苑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403执恢67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苑志刚、徐敏名下位于卫东区矿工路与诚朴路交叉口东南角东城国际2号楼A幢东单元11层1104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23)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171号】不动产一处的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网络询价报告(详见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内的询价评估结果公示)。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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