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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培罚金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28 16:59:54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刘培:

本院执行刘培罚金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200号执行结案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刘培罚金一案,本院根据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依据(2022)豫0403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刘培应履行的罚金,于2024220日执行完毕。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upload/file/20240228/20240228165830_62844.pdf

责任编辑:孙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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