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培:
本院执行刘培罚金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执200号执行结案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刘培罚金一案,本院根据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依据(2022)豫0403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刘培应履行的罚金,于2024年2月20日执行完毕。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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