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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谦章、河南广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磊、陈州、王杰伟、吉从鹏、王朝阳、河南海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王德林、吴德华、平顶山新型耐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14 10:09:27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谦章、河南广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磊、陈州、王杰伟、吉从鹏、王朝阳、河南海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王德林、吴德华、平顶山新型耐材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谦章、河南广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磊、陈州、王杰伟、吉从鹏、王朝阳、河南海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王德林、吴德华、平顶山新型耐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恢521号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履行(2015)卫民初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书所列义务,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403执恢521号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载明: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二、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0403执恢521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恢521号终本裁定书,裁定载明:本案执行标的为4484441.94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4484441.94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四、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403执恢5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载明: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黄谦章、河南广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磊、陈州、王杰伟、吉从鹏、王朝阳、河南海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王德林、吴德华、平顶山新型耐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到期债权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限额9400000元,执行费、其余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另算)。本裁定立即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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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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