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袁从芳:
本院执行秦合军与被执行人袁从芳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403执240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袁从芳购买的登记在平顶山恒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卫东区矿工路与诚朴路交叉口东南角东城国际1号楼B幢东单元14层1418公寓【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22)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27764号】不动产一处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袁从芳购买的登记在平顶山恒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卫东区矿工路与诚朴路交叉口东南角东城国际1号楼B幢东单元14层1418公寓【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22)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27764号】不动产一处,以流拍价240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秦合军,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三、申请执行人秦合军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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