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海东、黄军建、吴瑞红、潘亚伟、吴瑞莹:
本院执行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海东、黄军建、吴瑞红、潘亚伟、吴瑞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执恢6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载明: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海东、黄军建、吴瑞红、潘亚伟、吴瑞莹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到期债权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限额1200000元,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及执行费另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对无法分割的不动产以及其他无法直接体现资产价值的财产可全部查封、冻结。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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