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国喜、罗庆丽:
本院执行芦长江与刘国喜、罗庆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豫0403执恢6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罗庆丽、刘国喜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贸易广场D9栋1层西区四街75号、77号、79号、81号、85号、87号(不动产权证书号:卫东11001430)房产。向你们公告送达罗庆丽、刘国喜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贸易广场D9栋1层西区四街75号、77号、79号、81号、85号、87号(不动产权证书号:卫东11001430)房产的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网络询价报告(详见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内的询价评估结果公示)。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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