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魏建立:
本院执行魏建立罚金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执311号执行结案通知书,执行结案通知书载明:魏建立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及责令退赔一案,本院根据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依据(2023)豫0403刑初246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魏建立应履行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及责令退赔(责令退赔784元(四个被害人书面同意放弃剩余的退赔款)),于2024年4月10日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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