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高东芳、王学民:
本院执行丁福停与河南省百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丁福停申请追加你们为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个工作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215办公室听证审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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