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石红治:
关于本院执行李新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执13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载明: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石红治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到期债权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限额3660元(含借款3000元、诉讼费5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50元)。二、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执131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执13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红治的配偶侯华(公民身份号码:41040********)名下属于石红治价值3660元的财产,以侯华名下财产价值二分之一为限(如有登记公示份额,则以该份额为限)。四、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执13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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