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郑紫阳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后,郑紫阳不服,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罪犯郑紫阳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生效后,本院随即对其下达收监决定,但因罪犯郑紫阳处于哺乳期无法收监。后郑紫阳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申请,我院经核实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其决定暂予监外。暂予监外起止日期为2023年7月6日始至2023年8月28日止。暂予监外执行结束后,我院对其罪犯郑紫阳剩余刑期下达收监决定,在收监过程中发现郑紫阳怀孕,无法收监。罪犯郑紫阳再次申请暂予监外,我院随即带罪犯郑紫阳到开封进行医学鉴定,鉴定结论为郑紫阳怀孕。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4年5月14日对罪犯郑紫阳暂予监外执行一案进行立案,现予公示。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我院提出意见。
反馈方式:
电话:0375-2863637 166*****
邮箱:pdswdfy@126.com
通讯方式:河南省平顶山市高新区玉兰街卫东区人民法院刑庭。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